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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源,矿产评估专家,澳洲地质科学家协会会员,在勘查靶区优选、钻探设计、勘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QA/QC)、资源量估算、储量转换,矿权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方面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矿业界法律框架。联系方式:3331609800@qq.com

我国地质勘查报告的定位与讨论

2019-07-11 17:06 阅读(?)评论(0)

我国地质勘查报告的定位与讨论

 

我国的地质勘查报告包括普查报告、详查报告和勘探报告,普查报告之前可能还有预查报告,涉及生产矿山时从勘探报告中衍生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这些报告主要基于下列技术规范开展相应工作,并最终提交相应技术报告: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

·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GB/T33444-2016)

·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

我国的矿业市场制度建设始于1998年,当年国务院颁布了以下3个基本法规。至此,我国才出现了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从我国矿业市场制度的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地质勘查报告所依据的3大基础性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思维逻辑等均来源于矿业权市场出现前的“计划经济时代”,并努力更新,以适应新的矿业权市场。事实上,我国现有矿业市场的特征可概要如下:

·         财政拨款形成新的国有探矿权

·         社会资金投资形成非国有探矿权

·         采矿权大体有国有投资、非国有投资、国有+非国有混合投资之分

·         政府垄断 (财政投资) 探矿权交易一级市场,并推进非国有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政府建设的矿权交易中心交易

·         审批制证券交易市场,只有拥有采矿权的矿业公司才能进入证券交易市场

作为市场投资人来说,我国的地质勘查报告存在下列重大缺陷:

·         现有技术规范缺失能满足市场要求的质量控制和样品安全性规定,现有运行制度中缺失责任追溯机制(合资格人),并直接导致非财政投资形成的地质勘查报告的诚信和可信度问题;

·         投资人在技术报告中找不到矿权人的股东结构以及合规性(政府在用地、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许可等)信息;

·         投资人在技术报告中找不到矿权人在其矿权范围内已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应的运营现状;

·         投资人在技术报告中找不到满足市场要求的可行性研究信息,包括采矿方法、选矿流程、矿产品及相应市场价格、供需信息、基建投资与运营成本数据等。

需要理解的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有技术规范在制定和更新过程中基本由清一色地质专家主导。因此,容易出现不必要的争论。比如我国现有勘查报告与NI43-101报告之间的争论。

在加拿大,政府也管理地质勘查以及相应的矿业权。在此过程中,政府关注的重点是:勘查工作是否合规,是否满足政府要求的最低投入,所要求的勘查报告并不强制要求执行NI43-101标准。如果涉及资源量估算时,资源量数据类似公司的财务数据,矿业公司按要求报告给政府,并对其责任负责。NI43-101标准主要用于约束矿业公司对外(公众) 发布资源量和储量数据时 (投融资时) 必需遵守的规则,即涉及矿业权市场时的情况。在逻辑上,政府有权针对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任何相应的约束和规定。但是,一旦跨入市场,政府的职责范围就需要明确,技术规范更需要明确。拿我国的地质勘查报告与NI43-101报告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前提条件不完全对应的情况。

我国目前实际上缺失满足矿业市场要求的技术规范,努力更新,以适应新的矿业权市场要求的愿望是好的,实际效果明显不尽人意,对我国矿业市场的发展没有形成推力。欣闻政府最近拟引入国际CRIRSCO规范(模板),以期推动和完善我国的矿业市场制度建设。笔者建议规范制定者务必要弄清楚:适应矿业市场要求的规范应该包括3方面的内容:资源量和储量分类标准、技术报告格式和矿权估值,以及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CRIRSCO规范对技术报告的格式没有明确要求,也不涉及矿权估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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