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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源,矿产评估专家,澳洲地质科学家协会会员,在勘查靶区优选、钻探设计、勘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QA/QC)、资源量估算、储量转换,矿权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方面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矿业界法律框架。联系方式:3331609800@qq.com

我国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在执行层面的坎坷

2020-06-08 20:51 阅读(?)评论(0)

我国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在执行层面的坎坷

 

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的全称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7766-2020》(本文简称为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该规范的正式颁布赢得了整个行业的厚望,因为在形式和定性层面,该规范与市场要求大体一致。该规范颁布的背景是期望解决1999年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规范政府层面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市场层面的涉矿投融资活动。与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配套的执行层面的规范正在陆续修改颁布,现已颁布实施的主要规范如下: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7766-2020》;

·         《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技术要求/ GB/T 0339-2020》;

·         《矿产勘查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程度要求/DZ/T 0340-2020》;

·         《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DZ/T 0336-2020》;

·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20》;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20》;

·         《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等。

通常,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与下列问题是不可分的:

-        市场导向:资源和储量离不开经济活动,资源和储量分类的合理性需要矿山生产活动验证,不是仅仅满足规范要求。满足规范要求是表象,满足生产要求是实质;

-        执行人(合资格人)的专业、经历要求、行为约束和相应责任;

-        杜绝市场投机和造假行为的机会,减少矿权人的合规性成本;

-        资源量估算所依据资料的客观性和合格性问题 样品的安全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赢得投资人对勘查成果的信任;

-        资源量边界品位、资源量和储量分类的清晰约束;

-        伴生资源量的约束;

-        清晰的可行性研究概念;

-        技术报告的性质 涉矿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等。

因为传统的做法,我国通常将上述问题分项体现在配套的执行层面的相应规范之中,这也为有效系统解决自1999年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带来困难,因为不同规范编写人员亲身经历不足,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理解是不同的。笔者近来受邀参与了一起已完成评审和备案的勘查成果造假争议仲裁。针对一个非常明显、证据确凿的造假结果,我们的专家好像无所适从,因为各项工作并没有明显违反规范。这就是现行规范的问题所在,即计划体系环境下制定的规范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因此,基于现已颁发的配套规范,笔者以为,在内容上配套规范基本沿袭了旧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 17766-1999》体系下的执行层面的逻辑,与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的预期要求相距甚远。其中,下列问题还未予涉及:

-        规范的市场导向和执行过程中的运行机制;

-        执行人(合资格人)的专业、经历要求、行为约束和相应责任;

-        杜绝市场投机和造假行为的机会;

-        资源量估算所依据资料的客观性和合格性问题 样品的安全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不难预见,自1999年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大部分问题,仍将会继续出现。现就披露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概要如下:

资源量边界品位

新的《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技术要求/ GB/T 0339-2020》对现行资源量边界品位的做法作了更系统的规定,充分强调了名称繁杂的边界品位概念,内容上包括资源量概念性质的边界品位和储量性质的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允许夹石剔除厚度等,生产矿山也涉及制定工业指标问题。实质上, 新规范仍然混淆了资源量和储量边界品位在概念上的重大差异。

同时,规范还提出了一般工业指标和工业指标的论证要求。论证工业指标要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资质的单位执行。在涉及具体矿种的勘查规范中,如《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给出了一般工业指标。

很难看出,涉及工业指标的规范要求在颁布了新的资源储量分类后有任何重大与时俱进的变化。

市场条件下涉及资源量和储量边界品位的逻辑如下:

-        资源量边界品位由地质技术人员依据概念性模型直接给出,资源地质师需要明确概念性模型的主要依据。概念性模型在内容上类似概略性研究,但其不属于概略性可行性研究。在确定概念性模型时需要明确下列依据:资源是否可经济开发(可选性试验作为重要依据,排除呆矿)、一旦开发是否会遇到环境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障碍(排除资源量可能不能成立的法规限制)、预期产品和价格、采选技术方案、运营成本(与附近运营矿山类比,或直接调查当地市场经济数据来推算)。在此过程,影响较大的权重是矿产品价格。因此,规范要在矿产品价格方面对资源地质师进行约束。在确定资源量边界品位关联的矿产品价格时强调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预期价格,在确定储量边界品位关联的矿产品价格时强调是当时的矿产品价格。资源量边界品位与储量边界品位存在重大差异。

-        规范要约束:在正式报告资源量时强制要求同时报告资源量边界品位,以及在不同边界品位下的资源量结果(品位-吨位模型),即读者可自行选择自己认为更合理的边界品位,资源地质师给出的边界品位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权威性的。品位-吨位模型在技术上对地质技术人员估算资源量时就构成约束。

-        概略性可行性研究是以地质技术人员估算的资源量模型为前提的,概略性可行性研究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优化、确定资源量边界品位。因此,资源量报告完成以后,概略性可行性研究确定的资源量边界品位就会对地质技术人员给出的边界品位构成第三方约束。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地质人员给出的资源量边界品位不具有权威性。

-        储量与资源量概念不同,资源量的经济意义和重要性远低于储量。储量建立在至少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优化储量边界品位也是预可行性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不是在资源量估算时能由地质师来确定的。储量边界品位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以年为单位更新,因为矿产品价格在不断在变化。

笔者理解的我国现行涉及边界品位的逻辑如下:

-        以前因为资源量和储量不分,因此,资源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储量。因为国家需要掌握资源家底,统计、登记资源储量就是必要的工作之一。为了使统计数据更严谨,在管理资源储量的边界品位上就希望加强。加强的结果是:地质人员需要确定最低工业品位等概略性研究才能给出的参数,同时又不想承担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在资源量估算工作完成之前的边界品位论证。但是该论证在内容上就是《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DZ/T 0336-2020》要求。概略性研究规范强调需要地质、采矿、选矿等技术人员才能实施概略性研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则明确:概略性研究可由勘查单位完成。上述现象可归结为:资源量边界品位论证实际上是形式上的程序程序,地质人员需要替代采矿、选矿人员确定最低工业品位和最小可采厚度等,这在专业胜任性方面不能为市场允许。

-        生产矿山还需要申请、制定工业指标吗?资源量边界品位,尤其是储量边界品位就是为生产服务的,矿山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的边界品位就是最合理的储量边界品位。在这一问题上,主张论证工业指标的人员始终对矿山生产者不放心,担心他们采富弃贫,或者矿山生产经历不足!

-        以前管理资源量边界品位在一定程度上是想加强国家对资源家底的统计,在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下,政府的管理重点应该从以前的资源量管理过渡到资源量和储量并重的管理,并以储量的管理为重点。在此逻辑下,资源量的边界品位还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吗?冶金规划研究院李新创院长公开指出:我国铁矿保有查明资源储量中,可研可利用的不足50%,经济可采的只有6%”。如果李院长的结论是客观的,则可以设想一下我们以前对资源量边界品位的管理方式,到底还有多大意义呢?

概略性可行性研究

新的《固体矿产勘查概略研究规范/DZ/T 0336-2020》没有涉及对矿山基建投资估算和运营成本估算误差的约束,其要求是类比同类型矿山,大致估算总投资和生产成本费用。规范提出大致拟定技术方案的定义, “大致”的概念如何掌握呢?《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则明确:概略性研究可由勘查单位完成,现行勘查单位普遍没有采、选矿等可开展可行性研究所需配套技术人员。

在市场条件下,概略研究也是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就需要进行技术方案的优化,并依据确定的技术方案推算出相应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概略性研究的要求是在现行资源量模型和采矿技术条件调查结果基础之上,进行技术方案的优化。在推算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时还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市场调查,而是类比同类矿山而来。因此,概略性可行性研究因采矿技术条件调查的不到位和有限的资料,其结果误差较大。我国现行开发利用方案和大部分可行性研究大致对应市场条件下的概略性研究。

在时间上,资源量估算在前,概略性研究在后,资源量估算结果不能以概略性研究为前提,这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概略性研究如果用于矿权业主作为依据来决策下一步勘查计划,则该概略性研究属矿权业主公司内部行为,相关规范不必对其进行约束。但是,如果概略性研究用于投融资活动,则相关规范就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误导投资决策。新的概略性研究规范好像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笔者理解,我国现行勘查报告中涉及概略性研究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在资源量和储量不分的情况下的基本要求,目的是要证明其经济可行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简单将资源量乘以假定的采矿回收率数据来获得了可采储量,并进一步完成相应的所谓经济分析。这一做法是对概略性可行性研究概念的亵渎。可行性研究需要将资源量模型按设计的采矿单元为单位,分别设计推算每一个采矿单元的边界品位、采矿回收率、贫化率、平均品位、采矿成本等参数,然后汇总到整个矿床来完成合理的排产方案,最后评估其经济可行性的过程,绝不是以矿床为单位的简单计算和现行的做法。

在新的资源储量分类条件下,以前的勘查报告实际就调整为资源量勘查报告,此时的资源量概念在功能上已经不再需要用概略性研究证明其经济可行性了。该功能在涉及报告储量时就是强制性的。只是,报告储量时的经济分析需要依据至少预可行性研究。

在最新相关规范中,笔者没有看到资源量和储量分开后涉及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化安排。这主要涉及对可行性研究质量的约束。我们知道,开发技术条件调查是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新的相应规范仍然沿袭以前的逻辑,即开发技术条件调查由缺乏胜任性的地质队来完成,执行可行性研究的设计院一旦认为实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存在重大问题,设计院还是仅仅把问题列出来而继续完成所谓的可行性研究。这在市场条件下是不允许的,因为存在的问题在资源量到储量的过程中无约束向下游传导,谁也没有责任!

数据库与合资格人

西方将勘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整理、汇总到一起称其为数据库,在规范上要强调有人(合资格人)对该数据库的形成、客观性和质量负责。新的配套规范全部回避了该问题,仍然是过去的逻辑。在我国,技术规范本身是不包含处罚措施的,在形式上由批准颁布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局)监督执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监督行为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按照市场条件要求,我国现行规范存在下列明显缺陷:

·         在质量保证方面缺失对执行人(合资格人)的责任约束。比如《矿产地质勘查规范铜、铅、锌、银、镍、钼/DZ/T 0214-2020》等鼓励“一基多孔、一孔多支”,这在技术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当钻孔方向与矿化带倾向不是垂直时,其采样的代表性就受到影响,西方的技术规范针对该行为还专门设置了相应的约束。另外,对前人历史资料的约束也不足,即如果前人的勘查报告获得政府备案,则所有原始资料就是合格的,现行勘查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为不合格资料,包括假资料的“洗白”提供了条件。

·         我国在勘查技术规范的运行过程中执行的是三级质量检查制度,该制度与勘查规范也是分离的。在原始资料和最终报告上,看不到任何是否执行了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证据,这是市场对勘查成果缺乏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

·         我国现行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在质量保证层面是一项很好的程序性措施安排,但是该过程将评审专家的尽职调查的责任省去了。这为假资料和不合格资料延伸到政府备案阶段打开了方便大门,笔者不理解为啥不把这扇门关上?

·         样品从采集至移交化验室之前这段期间,样品是否会发生造假行为,包括第三方造假,称为样品的安全性。对此,过去和新的规范继续不予关注。另外,现行化验室规范要求送样人通过试验确定样品加工K值系数,对此,过去和新的规范继续不予关注。

·         我国内检样质量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控制采样的代表性和样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也是市场对勘查成果缺乏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过去和新的规范继续不予关注。

·         用组合样数据作为估算伴生资源量估算依据的做法不能为市场接受,对此,过去和新的规范继续不予关注。

资源量和储量分类概念

过去的规范强调普查、详查和勘探的概念,因普查、详查和勘探之间的重大差异就是“初步查明”、“基本查明”和“详细查明”,同时将“初步查明”、“基本查明”和“详细查明”延伸对应到推断的资源量、控制的资源量和探明的资源量级别定义上。现行“初步查明”、“基本查明”和“详细查明”概念上的约束过于宽泛,给执行人带来过大的自由度。

新的规范虽然再次将资源量和储量的概念分开,且推断的资源量、控制的资源量和探明的资源量之间在概念上没有直接沿袭“初步查明”、“基本查明”和“详细查明”定义,但是,其相应的概念仍然是沿袭的、宽泛的,无约束性的。同时,普查、详查和勘探的概念和勘查类型的概念继续沿袭。另外,对储量的估算程序没有细化约束。规范在这方面的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将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下不同级别的资源量作为“储量化”来对待。需要提醒的是:在新的资源储量分类规范下,资源量的经济意义远没有储量重要。

技术报告及定位

新的规范对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主要增加了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内容要求。但是,其定位仍然沿袭了地质队对一个勘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的一个技术总结。

如果将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定位于现行的思维模式,则该报告相当于市场条件下的公司内部报告,其资源量和储量估算结果属公司内部“数据库”的内容。同时,基于历史原因,即原地质矿产部管理下的重点是地质找矿,现行所有规范,包括报告编写规范继续沿袭不涉及矿山生产为目的的逻辑。可行性研究方面的内容也一样不涉及矿山生产为目的的逻辑。资源量和储量报告的格式相同。作为详查资源量报告,如果要求将审查预可行性研究的内容置于报告之中,则存在时间安排上的矛盾,因为预可行性研究需要建立在控制的资源量和探明的资源量级别的资源模型之上。合理的逻辑是,报告资源量时,没有必要报告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但是,报告储量时,审查可行性研究成果就是必不可省的要求。

如果将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定位于投融资的市场需求,则规范存在下列明显缺陷:

·         没有对报告人的行为和责任进行约束,缺失对报告估算资源量基础资料(数据库)质量的审查结果(尽职调查)的要求;

·         资源量和储量的报告形式应该存在重大差异,因为资源量和储量概念存在重大差异,对此,规范编写人员认识不足;

·         涉及储量的报告将涉及对预可行研究的审查(尽职调查),其审查结果才能用来证明储量转换条件是否合理。该过程不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以“读书报告”的方式编写到最终报告之中就完事了,现行报告储量的内容很难获得投资人信任。

  最后修改于 2020-06-08 22:30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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