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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源,矿产评估专家,澳洲地质科学家协会会员,在勘查靶区优选、钻探设计、勘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QA/QC)、资源量估算、储量转换,矿权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方面经验丰富,熟悉国内外矿业界法律框架。联系方式:3331609800@qq.com

JORC规范有关争议问题

2016-08-28 15:22 阅读(?)评论(0)

JORC规范有关争议问题

澳洲的JORC规范(最新版本是2012版)是矿业发达国家最具影响的规范,获得美国、加拿大、英国、南非、欧洲如德国及亚洲地区(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的广泛认可,矿业界技术人员和投、融资人员等对其褒奖有加。但是,矿业界也有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争议,现概要如下,以膳读者。

JORC规范为约束性公开报告的规范,但没有涉及采矿生产等情况

JORC规范涉及公开披露勘查成果、资源量和储量的方方面面,但又没有覆盖可行性研究、矿山生产等涉及公开披露的规定。例如概略性研究(Scoping Study)能否像多伦多交易所(TSX)的初步经济评估(PEA)那样公开披露?采矿企业在涉及勘查靶区或在推断资源量地段进行开采活动而获得的经济数据能否披露等。因此,JORC规范是相对独立的,涉及公开披露的内容也是有局限性的,其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应用必须紧密结合当地交易所的公开披露相关规则。

行业标准问题

JORC规范是在澳洲矿业行业通行规则基础之上制定的规范,因此,规范不必对行业的一般通行规则予以再次规定。例如,预可行性研究程度就没有细化,或啥样情况下的预可行性研究程度就明显不能满足预可行性研究程度要求?

JORC规范的宗旨是期望将不同的项目在涉及公开披露勘查成果、资源量和储量时相互能进行大体上的对比,因此,强调公开披露资源量和储量估算的方法和参数。JORC规范没有对资源量和储量估算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但强调其估算结果能获得同行的认可。JORC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胜任人(CP)的评述意见、判断和结论要能获得行业内其他CP的认可 ,虽然其指导精神是这样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同CP对资源量和储量估算结果的差异性事实。

当然,也有人认为,上述问题属纯技术性问题范围,这些问题不应由JORC规范来约束,而应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技术性指导规程来引导。

资源量和储量的边界品位

在确定资源量边界品位时,通常应用概念性模型。在应用概念性模型时,矿产品的价格是指未来一段时间的价格,JORC规范没有对未来一段时间进行限定。这样造成不同CP对边界品位的确定产生差异,边界品位的差异将导致估算资源量的差异。也有人认为这一差异对资源量估算来说是可接受的。

在确定储量的边界品位时,矿产品的价格是过去3年的平均价格、估算储量当时的价格,还是未来预测的长期价格,JORC规范对其没有限定。按照可行性研究的定义,在确定储量的边界品位时,其矿产品的价格应该是估算储量当时的价格。

原始数据质量、尽职调查以及胜任人独立性

JORC规范没有特别明确用于支撑资源量估算的原始数据质量。JORC规范考虑更多的是原始数据直接由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自己的胜任人指导下获得,披露勘查成果、资源量和储量时公开报告也由公司自己CP签字提交,尽职调查程序也就没有必要了。当资源量和储量出现重大变化时,可以由公司自己CP签字并提交公开报告。这样,多数情况下不涉及CP的独立性问题。这些规定给公司自己的CP预留了很大的可操作空间。

同时,JORC规范也没有对CP的免责申明进行限制。

JORC规范在指导精神上不允许不具代表性或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原始数据用来进行资源量估算,只是没有明确的文字限定。澳大利亚的其它法规规定涉及重大交易时,其公开报告必须要由独立的CP完成,CP要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CP不能对其工作范围内的责任用免责申明形式来规避等。

技术报告格式

JORC规范主要涉及公开报告,公开报告有多种形式,包括季报和年报,技术报告只是公开报告中的一种形式。因此,JORC规范强调的是公开报告包括Table 1的内容,而不是技术报告的形式,这样导致技术报告形式的多样性。有人对这种技术报告形式的多样性颇有微词,认为其严肃性不足。也有人认为,不对技术报告形式进行限定有助CP充分发挥,更有效突出主题。

JORC规范本身没有明确需要提交技术报告的条件。实际上,澳大利亚交易所(ASX)的其它规定明确,技术报告要由Valmin规范来约束,但是,Valmin规范也没有约束技术报告的格式。

对胜任人的处罚措施

JORC规范是用来执行的,JORC规范本身不涉及对CP的处罚措施。在实际运行中,通常存在一定程度JORC规范没有被很好执行的情况,其处罚涉及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ASXCP的专业性行业协会。一般情况下,ASICASX监督上市公司,专业性行业协会监督CP。有人认为,目前对CP的处罚措施是不到位的。

事实上,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因JORC规范与澳洲其它相关规范分离而引起的理解偏差,也可以说,如果仅仅将JORC规范应用到其它证券交易所,如香港证券交易所,潜在相关问题将会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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